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同时具备六种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扣分,交警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处罚。(简称“首违免罚”)。
“首违免罚”需同时具备的6种条件:
(一)2015年1月1日以后,在深圳辖区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深圳市注册的机动车的所有人。
(三)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
(四)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该机动车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五)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数额在五百元(含)以下。
(六)机动车注册或者变更登记后已满二十四个月。
符合申请条件的违法行为:
违停、冲红灯、压线、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罚款金额在500元(含)以下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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