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统一制发、规范证件的内容、正确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对加强母婴保健,规范出生人口登记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户口登记机关确认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码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我市自1996年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以来,各医疗保健机构与户口登记机关密切配合,采用电脑联网等多项措施,使我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使用和监管工作的正常运行。七年多来,处理二十多万张证件,没有发生过重大差错事件。但近年来外地出现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现象,干扰了出生人口登记工作的正常进行,为此,卫生部与公安部今年启用具有新防伪标识的《出生医学证明》,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胆》管理,依据卫生部、公安部及广东省卫生厅、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一、领发与监管
1、我市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由市卫生局统一向卫生部申请与领购。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卫生局负责相应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局受理辖区内出生的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相关投诉和对《出生医学证明》真伪存有异议的举报并组织签定。
2、市卫生局委托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发放工作。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各区卫生局、市属及驻深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各区卫生局或其委托单位负责区属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
3、各卫生局如委托妇幼保健院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应进行书面委托。
4、各医疗保健机构凭《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证》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局或其委托单位领发《出生医学证明》并依法签发。各单位应对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登记,编号记录,并按出生证编号先后顺序使用。
5、《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证》由各医疗保健机构向市卫生局(基妇处)申请。申请者必须指定专门的领证人、填写《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证》、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各区卫生局每年至少对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医学证明》领发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每年对《出生医学证明》领发情况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查。
二、证件签发
1、各医疗保健机构依据新生儿出生时的真实情况,规范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本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发给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
2、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前,各医疗保健机构可以要求新生儿父母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就所填项目内容的准确和完整性进行签字确认。
3、各医疗保健机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做好有关登记,要求领证人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上签字。
4、各医疗保健机构打证和加盖专用章两个环节不得集中在一个科室:产科负责打证,其他部门负责加盖专用章。
5、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在保证证件有关信息的准确性的同时,加快办理速度,尽快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6、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但不能出示医疗保健机构证明的,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出具下列材料:
(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见附件二);
(2)该婴儿与父母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包括: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新生儿出生地居委会或其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亲子鉴定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规定的证件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7、各医疗机保健机构责任为每个新生儿签发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但不得重复或交叉签发,以保证一个新生儿只有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各单位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如因管理不善或违规而导致不良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单位法人及当事人行政或刑事责任。
8、我市2003年7月1日正式启用卫生部及公安部2003年制定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在此之后不再使用其他版本的《出生医学证明》;任何机构不得为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儿签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的各种版本《出生医学证明》,如居民确实需要,应由接生医疗保健机构查实有关病历资料后出具含有《出生医学证明》有关项目内容的情况说明信函,加盖单位公章(非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建议当事人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后作为有关用途。违规签发的证件视为无效。
9、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8〕226号),我市发放的《出生医学证明》一律只收成本费4元。
三、使用与补发
1、《生出医学证明》是我国公民出生时血亲关系的法律证明文件,一经签发,即生效。但《出生医学证明》仅仅记录居民出生时本人基本资料及出生时其父母相关资料,其中部分资料如姓名、父母亲资料、国籍等均有可能发生变化,但没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换新证。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对有关资料进行改动,不得更换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2、因打印证件时操作或机械故障原因导致项目不准确或错误时,应上报到辖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修订或换证,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的单位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1)审核有关申请:原接生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的原因、需要变更的项目、操作员是否签字及是否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2)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核实有关资料,并经法人代表指定的专人签字确认。
(3)受委托单位应收回下列材料:
①旧的《出生医学证明》;
②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材料;
③《出生医学证明更改登记申请表》;
完成《出生医学证明》,打印后交回原接生医疗保健机构。
(4)原接生医疗保健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按规定发放给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
3、《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或严重损坏需要补发时,应由证件持有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到辖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的单位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1)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旁证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新生儿母亲的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及其血缘关系证明材料;
(2)审核原接生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所需的各项资料、原接生人员或产房护士长是否签字、是否加盖了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3)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的单位法人指定的负责人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并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核对相关资料一致后,报请单位法人签字批准;
(4)打印《出生医学证明》交申请人回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四、相关资料管理
1、为了加强监管、促进产后访视和同时完成出生报告等任务,接生医疗保健机构应尽快将新生儿的出生信息输入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电脑管理网络。
2、《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更改申请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及《出生医学证明请领登记表》,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电脑保存的相关资料等均应由相关单位作为法律文件永久保存。
3、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为新生儿及其监护人提供的个人资料进行保密并妥善保存,未经当事人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批露或泄漏,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保存单位法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