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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有以下流程:

  一、《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周五全天。

  二、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记录》由产房大夫认真填写完整。发证人在旁监督,领证人认真、详细检查《出生医学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程序:

  1、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