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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是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本

  办证范围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在地,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间的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婚育证明〉

  (1)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2)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办证条件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