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对象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下列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应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退职、退养和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收入。
2、个人因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4、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5、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费。
6、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按月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用后的余额。对不按月发放的补贴收入,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7、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8、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单位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2倍或3倍的等加班工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
1、独生子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5、远洋运输船员的伙食费补贴。
6、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超出上述范围的津贴、补贴,应合并当月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缴费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