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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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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30 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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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编为你呈上的是第三章欠薪保障基金管理部分的内容,请查看下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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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欠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二)设立市欠薪保障基金专户,定期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反馈专户收入情况,加强欠薪保障基金支出管理和监督;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的欠薪保障基金征收、垫付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四)根据欠薪保障基金征收、垫付计划,向欠薪保障基金市人力资源专户(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专户)预拨欠薪垫付保障资金;

(五)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履行以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欠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二)设立市人力资源专户,做好账务核算管理工作;

(三)编制欠薪保障基金年度征收、垫付计划;

(四)向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拨付欠薪保障基金,就拨付、追偿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五)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履行以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职责:

(一)受理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欠薪垫付申请,做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并开展垫付欠薪工作;

(二)依法追偿已垫付的欠薪款项及因追偿欠薪产生的直接费用;

(三)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区人力资源专户(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专户),做好账务核算管理工作;

(四)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欠薪保障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按月报送财务报表;

(五)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预拨欠薪垫付保障资金。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以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职责:

(一)代征欠薪保障费;

(二)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欠薪保障费征收情况。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到市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办理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相关手续,按时足额缴纳欠薪保障费。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应在当年度及时补缴。

市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一季度按规定向用人单位代征欠薪保障费。

第十四条 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代征后,直接缴入市欠薪保障基金专户。市、区人力资源专户当年利息收入划入市欠薪保障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财政补贴资金,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市欠薪保障基金专户。

接受的合法捐赠应当纳入市欠薪保障基金专户管理,用于垫付欠薪。

第十六条 欠薪保障基金的使用实行预拨管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年编制欠薪保障基金年度征收、垫付计划,向市财政部门申请预拨资金。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从欠薪保障基金中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预拨欠薪垫付保障资金。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每年制定欠薪保障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预拨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预拨资金情况,向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预拨欠薪垫付保障资金。

第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需紧急垫付,但区人力资源专户结余不足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从市人力资源专户拨付垫付资金;市人力资源专户结余不足的,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审核拨付欠薪保障基金。

第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欠薪垫付案件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区财务核算部门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及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核对欠薪保障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终结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市、区人力资源专户上一年度的结余情况,年度结余资金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使用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并应当及时将欠薪垫付和追偿的案卷归档保存,作为欠薪保障基金使用的备查凭证。

市人力资源保障、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市欠薪保障基金专户和市、区人力资源专户的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