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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条件

1、伤(亡)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对象;

2、伤(亡)者是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注册地不在深圳市但在深圳市生产经营且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

3、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认定材料

基本材料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2、未参保职工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3、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4、受伤害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职工工作考勤记录卡(考勤表)复印件(验原件);

6、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它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

其他材料(仔细查看后根据自身情况提供):

7、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8、属暴力人身伤害的须提供案发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9、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询、打印);

10、其它材料,见社保机构印制的《申请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

认定流程

1、递交材料,部门审核:申请人到社保机构工伤保险部门(以下简称工伤保险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工伤保险部门根据提交的材料,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收文回执》;如材料不齐的,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开出《补齐材料告知书》;

2、调查情况,核实工伤:材料收齐后,如申请人为伤者或其亲属(或工会组织),工伤保险部门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核对有关情况;收到用人单位书面回复后,如双方有争议,工伤保险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如有证据(如邮寄回执或送达回执、录音、相片等)显示用人单位已收到工伤保险部门要求其举证的通知,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或举证的,工伤保险部门可以根据伤者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

3、审核通过,开受理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核实后,工伤保险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开出《工伤保险受理告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4、开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部门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出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于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到伤者或其亲属(或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送达时可要求伤者、用人单位直接在认定书上签收或在《深圳市工伤保险文书送达回执》上签收。也可根据需要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形式。

办理地点

深圳市人社局及其受委托的市社保局或各区社保分局、管理站

查阅:深圳各区社保分局地址、电话(全)

办理时限和费用

1、办理时限:

(1).用人单位申请须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办结;

(2).受伤害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须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办结。

2、办理时间: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

3、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