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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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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7 15: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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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执照怎么办?查阅下文即可知道!

办理须知

证件名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4年深圳营业执照样式(改革新版)

证件有效期限

1.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

2.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

3.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3.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回资产负债表;

7.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范围。

所需材料

登记申请书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经办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

组织章程批准文件

组织章程(原件1份)及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注:可由市场监管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任职文件

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验资报告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担保文件(原件1份)

注:可由市场监管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许可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可由市场监管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办理流程

1

提交申请

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所属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哪一类的营业执照。

2

申请待审核

等待受理机关审核材料,核准登记。

3

领取营业执照

1.申请审核通过的,可以领取营业执照;

2.申请审核未通过的,受理机关将会告知申请人不予通过的原由。

办理地点

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驻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注册窗口办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23-25号窗

企业注册大厅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办理时限

(一)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

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所需费用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