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须知
证件名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件有效期限
1.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
2.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
3.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条件
1.注册资本由社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等额股份并可募集部分股份构成;
2.股东按照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所需材料
登记申请书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经办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
股东章程
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股东(股东代表)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开业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
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可由受理机关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办理流程
1
提交申请
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所属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哪一类的营业执照。
2
申请待审核
等待受理机关审核材料,核准登记。
3
领取营业执照
1.申请审核通过的,可以领取营业执照;
2.申请审核未通过的,受理机关将会告知申请人不予通过的原由。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
(一)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
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所需费用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