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下载App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个人独资企业要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具体办理方法如下文介绍!

办理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所需材料

登记申请书

投资人签字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经办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

投资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

特殊情形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办理流程

1

提交申请

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所属的工商所,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哪一类的营业执照。

2

申请待审核

等待受理机关审核材料,核准登记。

3

领取营业执照

1.申请审核通过的,可以领取营业执照;

2.申请审核未通过的,受理机关将会告知申请人不予通过的原由。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

(一)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

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所需费用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