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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规定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和变更

(一)办证对象:

1、深圳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育龄妇女;

2、深圳市户籍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的育龄妇女及未婚收养的育龄妇女;

3、男方户籍为深圳市,女方户籍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已生育子女或者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胎子女的育龄妇女。

(二)所需材料:

1、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4、领证人免冠小一寸近照一张;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1)政策内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准生证)和再生育审批表或其他合法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2)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

(3)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深圳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一年内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以及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

(三)办理机构:

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女方户籍在省外的,由男方在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

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并将材料及登记表提交社区工作站。

社区工作站应当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信息进行核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且与省系统信息一致的,社区工作站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并即时为申请人打印《计划生育服务证》。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需进一步核实情况的,社区工作站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一致的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省系统未建人口档案卡的,社区工作站应及时建立; 已建卡但信息不全需补充录入的,应及时补录。

申请人提供材料中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信息、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地址、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与省系统信息不符的,社区工作站应作进一步核实。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六)《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更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户籍迁入地社区工作站申请更换《计划生育服务证》:

(1)持证人户籍在本市发生迁移的;

(2)女方户籍在省外,且已在深圳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男方户籍在深圳发生迁移的。

2、受理结果:

(1)对省系统信息与《计划生育服务证》信息相符的,当事人应提供近3个月内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即可更换服务证。

(2)对省系统信息与《计划生育服务证》信息不符的,当事人应按第(二)部分“所需材料”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更换《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生育登记

(一)第一胎生育登记:

已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证》的育龄妇女,怀孕第一胎时,应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进行第一胎生育登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向其出具孕检计划生育证明。

育龄妇女怀孕前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应予以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并进行第一胎生育登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向其出具孕检计划生育证明。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在子女出生一年内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进行补登记。

(二)再生育审批登记:

⒈一般规定:

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向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再生育规定审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在其《计划生育服务证》上进行再生育登记,并录入省系统。

对已进行再生育登记但未生育的育龄夫妻,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至少每半年上门随访、核实信息及提供相关服务。对育龄夫妻不在户籍地居住的,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应通知现居住地工作站进行跟踪管理,并将入户信息通知户籍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对入户信息应进行登记。

⒉市内迁移再生育审批材料的调取:

已进行再生育登记但未生育的育龄夫妻,或者再生育后子女未入户而女方户籍在市内发生迁移的,应到迁入地社区工作站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更换手续。迁入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应与原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联系,调取再生育审批材料原件,情况属实的,应在新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上进行再生育登记。原户籍地留存复印件,备注说明调取情况。

⒊市外迁入再生育证明的复核:

持迁出地再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户籍迁入深圳时,应向户籍迁入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复核其持有的准予生育证明。复核时,已怀孕且符合原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的,由户籍迁入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换发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并进行再生育登记;未怀孕的,按我市规定申请《计划生育服务证》,重新进行再生育审批。

三、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