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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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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8 11: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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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数据

一是增值税方面: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深圳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按季申报的。所以,以上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的。201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共有38万户纳税人享受了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免税5800万元。

二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度,共有9706户纳税人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免税2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