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栋及以上不予处理确认
根据规定,原村民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照规定处罚、补缴地价后,登记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具体处理方式为:原村民所建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建筑,免缴地价,总建筑面积未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免予处罚,总建筑面积在480平方米以上不足60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600平方米以上不足80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60元罚款,8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如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违法建筑的多栋部分,多栋的第一栋按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多栋的第二栋按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多栋的第三栋及以上栋数部分不予处理确认。
实施办法强调,原村民与非原村民共同建设、申报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对原村民所建部分按照前款相应规定办理,对非原村民所建部分不予处理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