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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文介绍的是《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全文,本规范由民政部负责解释,于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包括总则、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监督与管理和负责等九章。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