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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怎样进行驳回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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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4 10: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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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专利申请被驳回之后要进行专利复审,在专利复审的过程中有哪些要求?

什么是专利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专利申请人对于专利局驳回其专利申请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对驳回的专利进行复审。复审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它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

驳回申请及请求复审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后,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将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一式两份,在其中说明复审的理由,复审理由应当针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中提出的事项请求进行申诉,否则不予受理。为了支持复审理由或者消除申请文件中的缺陷,申请人在请求复审时,可以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或资料,也可以对驳回决定中涉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复审请求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请求复审还应当缴纳规定的费用。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格式,或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复审请求被受理以后,一般先要将复审请求书及其附件,特别是经申请人修改过的申请文件送交原审查部门进行复查,称为前置审查,复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复审决定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结论:

(1)维持原驳回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2)确认复审请求理由成立,或者确认经申请人修改后,申请文件已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决定撤消原驳回决定,申请退回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

复审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驳回情形:

(1)专利申请的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申请的主题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或者申请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2)专利申请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3)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在中国完成,且向外国申请专利前未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的;

(4)专利申请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5)专利申请没有充分公开请求保护的主题,或者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或者权利要求未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6)专利申请是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对于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也没有陈述理由;

(7)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单一性的规定;

(8)专利申请的发明是按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9)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0)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复审的作用

目前中国专利审查的部门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部和四个协作审查中心(北京协作审查中心、广东协作审查中心、江苏协作审查中心和河南协作审查中心)。一方面,在审查过程中一名审查员独立审查一件申请,审查员对于申请中技术方案的理解可能存在一定偏差和主观性。另一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部与协作审查中心的审查机制有所不同。而在复审程序中是由3或5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员组成的合议组共同审查,合议组对案件的理解相对全面和客观。因此,对于那些存在能够克服驳回理由的申请,复审是一个必要的程序。

前置审查和合议审查

1、前置审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案卷一并转交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时间:原审查部门应当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除特殊情况外,前置审查应当在收到案卷后一个月内完成。

2、合议审查: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除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外,合议组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的下列缺陷的,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

(1)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

(2)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