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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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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31 09: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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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饮用水供水单位每年的卫生许可证复审流程是怎样的?复审需要满足有哪些条件?

对深圳市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复审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条件:

1.水源选择: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2.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3.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要求;

4.水质检验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三十条规定的要求。

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原件1份);

5.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六个月内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原件;

8.《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9.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受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受理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