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下载App

深圳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登记

下载指南 下载指南
2013-09-12 11:32:55
【我要纠错】

【导语】:深圳市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办理流程是什么?有哪些法律依据可循?

办理项目:在深圳市登记许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包括经营性、非经营性和外商投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申请条件:1.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的车辆、设备:

(1)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携带灭火器材;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开关和隔离火花装置;

(2)车辆须安装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AQ3003-2005)、《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规定,以及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009《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通用技术规范》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JIT(粤)013-2009《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要求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3)车辆须安装符合《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GB13365-2005)、《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JT230-1995)等有关标准要求的火星熄灭装置、导静电拖地带;

(4) 易燃易爆运输车辆应按照《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要求,排气管应当装在车身前部;

(5)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规定的一级技术标准;

(6)车辆必须为罐式车(包括不可移动罐体车、拖挂罐体车、罐式集装箱)、厢式车、集装箱车辆;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2004)要求,牵引车、半挂车、罐体及货物质量应匹配,不超载,不超限;

(7)常压罐车、承压罐车等专用车辆的罐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符合罐体检验规范标准要求,罐体容积计量符合车辆载质量要求;

(8)爆炸品(民用爆破器材暂除外)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2006)要求;民用爆破器材运输车辆仍然执行国防科工委《爆破器材运输安全技术条件》要求;

(9)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安标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21668-2008)要求;

(10)运输汽油的油罐车须按照《印发广东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09]3号)文件要求,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检验合格;

(11)车辆外观应满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2006)、《液化气体运输车》(GB/T19905-2005)、《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等标准要求;货物包装标识及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相关包装标准要求;

(12)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13)依据《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及泄漏事故发生后司机、押运人员应配戴的各类防毒、防腐蚀器具,以及医疗急救用品;

(14)依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15) 依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从事放射?物品道路运输的,除符合上述第2、3、5、9、11、13、1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②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③配备有效的通讯用具;

④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从业人员条件:

(1)驾驶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取得市交通运输委核发的从业资格证,持外地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市交通运输委备案;

(2)押运人员:应经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考试合格,取得市交通运输委核发的从业资格证,持外地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市交通运输委备案;

(3)装卸人员:应经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考试合格,取得市交通运输委核发的从业资格证,持外地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市交通运输委备案;

(4)管理人员:企业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企业负责人、危险货物运输负责人、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应取得市交通运输委核发的上岗资格证;

(5)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须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②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运输车辆的管理、危险货物的管理以及企业运营管理等4个部分:①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岗位人员,依法明确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②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③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④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⑤员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⑥运输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⑦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⑧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安全规程;⑨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安全规程;⑩危险货物管理制度;?危险货物技术资料,即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正确运输名称(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名称、联合国编号)、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危险品标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档案;?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车载GPS监控管理制度;?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及事故应急预案;?各项制度落实的记录档案和车辆及设备维护管理档案;?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除需健全以上16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外,还需健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专项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

(2)建立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应急车辆和设备,如交通车、相应的灭火器材、相应的化学品防护服装、护目镜、手套、鞋、防护面具、防毒口罩等,以及车辆吊装设备等;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取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市科工贸信委批准的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危险废物处理企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取得环保部门的经营许可;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5)具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办公场所、车辆管理场所、车辆清洗消毒场所及设备、车辆检查维护的场地及设施;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为本单位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

(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与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条件有所不同,除应当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条件外,还应当是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且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3)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含在放射性废物收贮过程中的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营运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

①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②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③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④具备满足“第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第(一)、(二)、(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提交材料:1.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提供的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性企业只需提供《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2)身份证明文件,其中:①申请设立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投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也可以提交自行下载打印的电子名称证;在深圳市办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由许可机关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申请人仅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非法人机构提供法定证明即可;②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在深圳市注册的,由许可机关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申请人无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企业危险货物运输申请报告,含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特性、项目可行性分析、车辆需求分析及计划、运营方案等内容(原件1份);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5)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

(7)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卡(原件1份);

(8)危险货物车辆信息登记表(原件1份);

(9)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档案卡(附车辆相片。原件1份);

(10)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为一级,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投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提供投保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危险废物处理企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取得环保部门的经营许可。(复印件1份,验原件);

(14)由运营商出具安装产品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009《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通用技术规范》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JIT(粤)013-2009《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要求的证明(加盖运营商公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15)运输汽油的油罐车须提交油气回收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16)属常压罐体车,提供证明常压槽罐车罐体符合使用要求的检测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计量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17)属承压罐体车,提供证明压力容器符合使用要求的检测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18)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提供相应的专用容器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19)运输放射性物品,需提供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0)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卡(附人员相片,原件1份);

(21)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上岗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许可机关核发或备案的,由许可机关自行查验核实,申请人无需提交);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需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许可机关核发或备案的,由许可机关自行查验核实,申请人无需提交);

(22)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许可机关核发或备案的,由许可机关自行查验核实,申请人无需提交);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需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许可机关核发或备案的,由许可机关自行查验核实,申请人无需提交);

(23)专用停车场地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专用停车场地详细说明、产权或租赁证明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①专用停车场地详细说明包括:场地照片、安装视频监控证明、停车场规模、剩余情况安全保障及管理措施(原件1份);

②专用停车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没有自有场地且未租赁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场地的,应提供承诺书(包括租用场地面积、车辆停放占用面积、租用时间、租用期限以及相关责任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证明由许可机关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申请人仅需提交《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核查申请表》);

③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4)如申请人尚未购置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承诺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购置并配备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车辆以及承担相关责任等;

(25)如申请人已聘用第21、22项人员的,应提供相关聘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尚未聘用,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2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原件1份),包括:①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岗位人员,依法明确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②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③员工教育培训制度;④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⑤员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⑥运输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⑦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⑧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安全规程;⑨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安全规程;⑩危险货物管理制度;?危险货物技术资料,即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正确运输名称(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名称、联合国编号)、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危险品标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档案;?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车载GPS监控管理制度;?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及事故应急预案;?各项制度落实的记录档案和车辆及设备维护管理档案;?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除需健全以上16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外,还需健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专项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

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原件1份);

(2)具备前述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具备的各项材料(按前述要求的材料形式和份数提交);

(3)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6)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除提供上述第2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原件1份);

②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③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

⑤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证明,依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件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领程序:(一)普通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4.制作文书或证件;5.送达文书或证件。

(二)特别程序: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提交承诺书,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限期内全面履行承诺,并向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补报有关申请材料,经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实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发《履行承诺核准书》,申请人方可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事项收费:可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