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介绍的是一至四级伤残员工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包括了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赔偿待遇、户籍迁回原籍的补助和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赔偿待遇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生活护理费等。
一、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伤残退休,享受的待遇: |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
(1)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2)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
(4)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
(1)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
(3)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本地宝温馨提示: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医疗保险待遇。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二、户籍从单位迁回原籍的待遇: |
1.伤残津贴可以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2013年为4918×6=29508元)。
3.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
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
(1)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2)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
(4)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一次性计发十年,标准为:
(1)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
(3)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以下标准计发:
(1)一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
(2)二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三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
(4)四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4.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3年为4918元)的一定比例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即(2013年标准):
一级:2950.8元×120=354096元
二级:2459元×120=24590元
三级:1967.2元×120=295080元
四级:1475.4元×120=1770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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