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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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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7 09: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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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虽然在土地增值税的缴纳规定中讲过征收方式,但是作为经济特区的深圳在房产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上有什么区别?

个人转让存量非住宅类房产土地增值税的计征方式,分核实征收、核定征收两种。通俗来讲,市民持有“房产原值”凭证,计征方式将按“核实征收”执行,未持有的将按“核定征收”,这二者虽一字之差,区别却非常大。

1、 有合同、发票的将“核实征税”

如果市民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购买合同、发票等房产原值凭证,以及规定扣除项目及费用相关凭证的,可以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以存量房转让收入减除房产原值、规定扣除项目金额,按法定税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据深圳地税介绍,持有“房产原值”凭证的市民,将按照“核实征收”的方式来缴纳土地增值税。市民要先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实手续,再持核实通知书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受理并代征税款。

2、 无合同发票的将“核定征税”

那么,对于不能提供有效“房产原值”凭证的市民如何纳税?细则表示,如果市民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购买合同和构成房屋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的,或者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税务部门将以“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房产原值”凭证去缴税,需将其相关资料提交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受理窗口,登记中心办理登记审核无误后打印税费单,同意按照税费单上的计税价格代征相关税款的,登记中心直接代征所有税款,不同意税费单上的计税价格的,则按照争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