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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深圳市土地增值税缴纳有哪些内容?计算方式有什么?

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纳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有偿转让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1、 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可以用查表法。

查表法就是用求出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直接查对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然后按照计算公式求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1)先计算增值额。增值额=转让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2)再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公式: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2、 计算增值额时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地价款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协议、招标、拍卖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3)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是指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办理有关手续,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

1、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1.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1.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1.3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1.4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1.5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1.6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没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2.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3、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5、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20%的扣除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6、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述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地点及时间:土地增值税按属地征收,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及所辖税务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单位和个人将购买的房地产再转让的,由国土房管部门代征税款,以国土房管部门受理产权过户申请资料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除此之外,其他的房地产转让由纳税人按月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电脑编码尾数为0、1、2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为次月10日前

2、电脑编码尾数为3、4、5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前;

3、电脑编码尾数为6、7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为次月20日前;

4、电脑编码尾数为8、9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为次月2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