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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印花税的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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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8 11: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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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印花税可能是比较少见的一个税收项目,但具体缴纳的规定是什么?

纳税人: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凡在特区书立、领受,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并在特区使用的税法所列举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和个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在华机构、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人员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其纳税人可分别称为:立合同人,即在合同上签字的单位和个人;立账簿人,即设置、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立据人,即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或书据的持有人;领受人,即领取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或个人。

如果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担保人、证人、鉴定人除外)。有些应税凭证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书方的,则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征收范围: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3)营业账簿,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账册;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因此,对不论以任何形式或名称书立的凭证,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的征税范围的,均应照章纳税。

纳税时间:

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即发生缴纳印花税的义务,故纳税人应在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时即行贴花完税。在特区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应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在特区外书立、领受而未税的应税凭证,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应在特区使用时贴花。

税额计算: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分别为计税金额和计税数量,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1)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按金额比例贴花)

(2)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定额税率(按件定额贴花)

缴纳办法:

根据税法规定,印花税缴纳办法有以下三种:

(1)“三自”缴纳办法。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简称“三自”缴纳办法)。纳税人计算出应纳的税额后,到税务机关或由税务机关委托发售印花的单位(或个人)购足印花税票,贴在应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与凭证交接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经过这些过程,纳税人就完成了贴花完税的手?。

(2)采取缴款书代替贴花办法。纳税人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并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3)按期汇总缴纳方法。对于同一种类应税凭证数量较多,贴花次数频繁,财务会计制度、帐册、凭证健全,遵章纳税,配备有专人办税人员的单位,可由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期限限额,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应纳税额规定

(1)纳税人应按照应税凭证的性质和适用的税目税率(税额),就各自所持凭证记载的金额(件数),计算应纳税额。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其税额尾数又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对财产租赁合同规定了最低一元的应纳税额起点,即税额超过一角但不足一元的,按一元纳税。除记载资金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用帐簿,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五元。

(2)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3)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或者领受当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4)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5)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6)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按金额贴花。

(7)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针对外国货币缴纳印花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25号)的规定,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印花税有哪些特殊的处罚规定?

由于印花税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采用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的特点,因此,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印花税的处罚办法作出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2)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3)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五倍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免纳印花税的凭证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印花税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的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