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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立法及改革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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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8 10: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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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对于建立资源税的征收目的是什么?它被赋予的意义有哪些?而改革之后的资源税的征收又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它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

立法:

我国现行资源税对应税矿产品和盐进行课征,以资源开采条件优劣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为课税对象。开征资源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

2.有利于调节由于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为资源开采企业之间展开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3.有利于开拓财源,为国家筹集更多的财政收入。

改革:

我国开征资源税的目的,一是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所规定的“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的原则;二是优化资源的配置,促进资源合理有效利用;三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为资源开采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而资源税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也有利于调节由于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为资源开采企业之间展开公平竞争创造条件;更有利于开拓财源,为国家筹集更多的财政收入。

然而由于各地自然资源条件差异很大,开发资源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而利润相差悬殊,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从而出现弃劣开优、弃小开大、弃难开易、滥开滥采甚至掠夺性的开采,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但税率低导致资源价格进入市场的成本过低,也不利于企业和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而原来的从量计征的征收方式,则不能显现资源的稀缺性特征。并且从现行的征收制度看,资源税制尚存在征收范围过小、计税方法有欠科学及征收方式的不合理,如不加以完善,其立法目的将难以达到。

目前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依然属于粗放型增长,经济发展过于依赖资源和能源的消耗,资源在大量开采利用的情况中实际效率低下,环境污染,投资盲目高增长,同时,我国不少矿产资源价格国家控制,造成我国目前的资源价格体系,是一个不完全的资源价格,既没有反映资源的供求和稀缺状况,也没有纳入企业本应该承担的社会环境成本。其结果是我国资源价格被严重扭曲,在资源供给日益紧张的同时,资源价格十分低廉。因此资源税之所以要改革,一是以往对于资源的定义过窄,基本只覆盖到了能源和金属矿产;二是计征方式不合理,难以有效遏制国内资源浪费和大规模外流的现状,这在煤炭、稀土资源的开采和出口环节表现得尤为明显。

近年来,我国对自然资源的保护,除一成不变的从量计征资源税外,主要采取出口配额和关税等直接限制措施,这不但容易引发国家间贸易冲突,且无法有效约束国内的肆意浪费。在近年国内外资源价格暴涨的大背景下,对资源税从价征收乃是符合国际惯例的通行做法。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通过灵活调整资源税,也能更好地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不断变化的供求关系,引导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构建低碳发展模式和消费体系。

所以,资源税改革的第一重政策含义在于保护自然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资源税改革的第二重政策含义在于,如果增加的资源税收入能很好地“取之于企业,用之于公众”,则它还将有助于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对业已遭到破坏的自然环境进行反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