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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定义及征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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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5 17: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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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企业税收中含有资源税收类,而资源税收中有包括资源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那么什么是资源税?对于资源税的征收流程又是怎样的?

一、什么是资源税?

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利用其境内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开发、利用资源的数量或价值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按其性质,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大类。

一般资源税是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资源的数量或价值征收,而不考虑其所使用资源的贫富状况和开采条件,也不考虑其因开发利用资源所取得收入的多少。

差资源税是按资源的级差收入分别征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同其所使用资源的贫富状况和开采利用条件有关。

从各国资源税的立法概况来看,现今征收的资源税大多属于级差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国有资源有偿开采的原则,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包括一切可供开发利用的国有资源,但考虑到我国开征资源税尚缺乏经验,现行资源税只将关系国计民生且级差收入差异较大的矿产品和盐列入征税范围。

(1)矿产品

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

(2)

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三、资源税的特点

1.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小。

2.资源税的征税目的主要在于调节级差收入。

3.资源税采用差别税额,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计算简便。

4.资源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四、资源税的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开采规定范围内的矿产品和生产盐(规定的矿产品和盐简称为“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都是资源税的纳税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单位。

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以应税资源产品的课税数量为计说依据,其应纳税额按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关于课税数量的确定,税法有以下具体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者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核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4)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或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以原油数量为课税数量;

5)纳税人将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的,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6)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以收购的未税应税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六、资源税的征收与缴纳

资源税由应税资源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管办法按《税收征管法》执行。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当天。

(2)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分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以l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3)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应税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数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单位税额计算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