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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企业税收的增值是缴纳中有些项目是可以免缴增值税的?下面就归纳一些可以免缴增值税的项目。

免征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3]》第十六条规定了下列8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不定期免税项目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9)粮食经营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其它粮食经营企业销售给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10)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1)部分农业生产资料;

(12)五大类饲料产品;

(13)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

(14)残疾人专用物品(假肢、轮椅、矫形器)

二、定期免税项目

定期免税项目以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项目为准。

三、出口货物退()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购进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基本公式如下: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注明的征收率

其它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2)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施“免、抵、退”税办法: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3)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消费税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收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如下: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消费税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实行复合计税办法: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定额税率+出口销售额×比例税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四、减免项目

未达到起征点的也予以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的减免权在国务院,任何地区、部门均无权减免增值税,但各省级国税局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起征点。除以上法定免税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又陆续发文规定了一些新的减免项目,包括:

1、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该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2、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3、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4、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收增值税

5、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销售给军队、军警的军事用品免征增值税;军队、武警系统所属企业生产的在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锅炉等货物,免征增值税;军队、武警、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增值税;对军队武警、公安部门进口的警犬免征进口增值税

7、残疾人用品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8、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9、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

10、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11、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

12、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

13、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1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

15、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

16、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17、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8、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9、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20、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21、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22、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23、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24、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25、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26、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27、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增值税

28、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

29、由政府组织拍卖或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0、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

31、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32、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

33、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34、对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包括租赁飞机),暂减按6%计征进口增值税

35、对利用煤矿石、煤渣、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国家列名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