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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申请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使用临时身份证。)

  2、本人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集体户口的,需持集体户口簿首页的复印件及本人户口的单页原件。请将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在两张A4纸上。)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内容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

  4、 照片。当事人双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大2寸,同一底片,彩色、黑白均可)。

申请表格: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程序: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收费:《结婚证》工本费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