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经市(区)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局批准招调(录用)的人员及随招调人员同时批准迁入的随迁人员。
申请材料:
(一)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签发的调动或招收或录用证明(原件1份);
(三)招调录用迁户指标卡(原件1份);
(四)招调迁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表格: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在各分局和派出所办证窗口领取,也可在市人事局和劳动局公众网站自行免费下载
程序:
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接到招调人员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签发准迁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申请并告知不符合申请的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申请人持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收费:
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收费依据是: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