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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院设置的条件说明

(一)符合《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 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商事登记机关注册的商事主体。设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人应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或在深圳市商事登记机关注册的商事主体。

(四)申请人或其主要组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上述第2-6小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