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之前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1999年国家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时参加了本市失业保险的,其在1999年1月22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第三条 本市户籍职工在1999年1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以农村城市化人员、个人缴费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期间不计算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第四条 1999年1月22日国家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之后,按国家及广东省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其市外转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的,可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时,其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重复计算。
解读新政策:
1999年前符合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认定
对于国家1999年1月22日出台《失业保险条例》之前,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深圳市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办法规定:“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时已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其在1999年1月22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1997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日至1999年1月22日期间离开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其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个缴社保年限不纳入计算范围
对于国家出台《失业保险条例》后至2013年之前,职工在深圳市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办法规定:“本市户籍职工在1999年1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但以农村城市化人员、个人缴费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外地转入深圳的失业保险年限认定,办法规定:“1999年1月22日之后,按国家及广东省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其市外转入深圳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符合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规定的,可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军人服役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此外,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其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时,其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重复计算。而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需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本人人事档案等证明材料。
目前,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按月领取失业救济金,目前我市的失业救济金标准为1446.4元/月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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