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且人才引进积分分值达到100分的,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
2.身体健康;
3.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保;(说明:1、申报人员须在本单位有社保缴交记录,且当前为正常缴交状态;2、居住证为当前有效状态);
4.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5.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第2、4、5项,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1.两院院士;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3.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4.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5.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且不超过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6.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年龄不超过48周岁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根据我市户籍迁入规定,以下人员申请人才引进年龄上限可放宽至50周岁以下:
1.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3.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4.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5.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本款第2至5项所规定人员,须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其年龄上限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
(四)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获得特殊奖项或表彰人员、投资纳税人员、随军家属、机关事业单位或驻深单位人员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重要说明
(一)人才引进各项积分指标分值的计算截止时间以代理机构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最后一次提交信息成功日为截止时间。公示通过人员,如因填报信息错误,撤销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分值计算以撤销后最后一次成功提交信息日为截止时间。
如撤销修改后再次提交信息时,申报年龄超出《办法》规定年龄上限的,市人力资源局不再受理其人才引进申请。
(二)关于人事档案问题
个人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拟引进人员在申报人才引进业务时,应如实申报其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情况(指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如在户籍地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报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的,相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代理机构可自行商调干部及工人档案。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代理机构办理调干、调工的,须委托市人力资源局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商调档案(须与本单位毕业生档案托管机构一致),并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受托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统一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
人力资源代理机构须严格遵守人事档案纪律,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和真实。
单位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拟引进人员在申报人才引进业务时,应如实申报其调出单位和档案情况(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如在户籍地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报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的,相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商调干部及工人档案,如选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申报,也可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调档案。
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办理调干、调工的,须委托市人力资源局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商调档案(须与本单位毕业生档案托管机构一致),并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受托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统一报送市人力资源局业务受理窗口。
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代理机构须严格遵守人事档案纪律,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和真实。
(三)关于拟引进人员身份确认的问题
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对市外在职人才引进采用综合量化的评价方式,不改变拟引进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仍按调干、调工、招工区别办理招调手续。
拟引进人员有人事档案和调出单位的,具有干部身份的按调干办理;工人身份的,按调工办理。其他人员按招工办理。
拟引进人员及呈报单位在系统申报人才引进业务时,应如实填报本人身份(干部、工人)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有人事档案的拟引进人员身份判断可咨询本人现人事档案保管单位。
干部身份及工人身份判断可参照 附件《业务类型(调干、调工和招工)判断指引》。
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办理调工及调干的,市人力资源局在受理其申报材料时一并审核其人事档案,核实其干部或工人身份。如申报信息与市人力资源局核实情况不一致的,以市人力资源局审核为准。
(四)关于随迁子女问题
根据我市发改部门文件要求及市公安部门入户规定,本人生育且抚养权归属本人的子女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在申请人才引进业务时一并申请随迁(随迁子女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
1、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
2、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
注: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且申请人与随迁子女户口性质一致的(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可申请办理异地随迁。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力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子女随迁,其子女随迁须待其本人入户后,即可向我市公安 部门申请。
1.随迁子女非本人亲生子(女),属继子(女)的;或属本人亲生子(女)但抚养权不归属本人的。
2.随迁子女与招调干部(工人)本人不在同一户口本上,属异地随迁的。
3.申请人存在超生情况并自依法处理之日起满五年的。
(五)已在我市公安部门办理或正在办理政策性随迁业务的人员,市人力资源部门不再受理其人才引进业务申请。
(六)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申请人需按照18位身份证号码填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