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少儿医保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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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1.《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 2. 深卫人发[2012]158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 |
事项类别 |
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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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
要求办理少儿医保时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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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深圳市户籍的少儿,须提供经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核验合格的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非深圳市户籍的少儿,须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深圳市户籍的少年儿童,母亲属非深圳户籍的,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离异或丧偶的男方抚养子女的,母亲为49周岁以上的,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由各区具体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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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所需材料:参保少儿母亲《计划生育服务证》、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母亲孕情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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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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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现居住地的社区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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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755-25666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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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程序 |
参保少儿父母持规定材料到办理部门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情况核实表”。核实表情况与服务证登记情况一致的,由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在服务证“查验记录”中盖上核验章。核实表情况与服务证登记情况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关变动情况证明,经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核实后在《计划生育服务证》上进行变更登记后加盖核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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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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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
法律效力 |
《计划生育证明》仅在本市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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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计划生育证明》,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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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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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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