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办理申请材料
(一) 《人事立户登记证》(申报单位必须有档案保管权,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二) 《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申报单位加盖公章,如果是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办的,加盖其人事管理专用章,收原件);
(三) 《申请接收留学生登记表》(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收原件);
(四)非深户人员调入需提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人填写完整,单位出具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收原件);
(五)个人人事档案
用人单位具备人事档案保管权则商调拟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的人事档案,用人单位如无人事档案保管权或以个人身份申办引进的,则到具有人事代理权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等相关手续,由具有人事代理权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商调拟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的人事档案,拟引进人员自行准备所需材料交与申报单位;
(六)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收原件):
1、原户口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2、出国前户籍已注销的提供由申报接收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3、申请人配偶原户口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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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迁户过程中计划生育审核须知》
(七)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已婚者提供,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八)子女材料(以下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1、子女在国内出生且属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2、如有多名子女,其中在国内出生的子女,提供出生证明和国内原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子女,提供国外的出生证明、护照以及夫妻双方能证明出国一年后生育小孩的签证记录及小孩在国外出生的签证记录(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提供复印件并验原件)。
(九)现实表现证明材料(须注明拟引进人员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收原件):
1、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国内原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2、出国前户籍已注销的提供由申报接收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3、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4、原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街道办在《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备注栏出具的现实表现说明并加盖公章。
(十) 《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十一)学历、资历证明(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
1、国外或香港、澳门地区攻读学位的留学生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及副本(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2、公派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访问学者同时提交国内学历学位证书、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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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户籍证明材料(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
1、申请人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2、如原籍户口已注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十三)申请人当前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十四)录用为公务员、职员、雇员提供录用审批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审批表一份(收原件);
(十五)如申请同时办理配偶随迁(配偶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应同时提供:
1、配偶随迁承诺书(收原件);
2、配偶学历证明材料(与申请人学历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3、双方在国内结婚则提供结婚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在国外结婚则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明(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4、配偶户籍证明材料,如配偶为农业户口,须先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农转非手续(与申请人户籍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5、配偶当前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6、现实表现证明材料(与申请人现实表现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原件)。
(十六)如申请同时办理子女随迁的,应同时提供:
1、随迁子女在国内出生提供出生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在国外出生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2、随迁子女户籍证明(与申请人户籍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3、子女当前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本地宝办事易频道温馨提示:子女在国外出生未在国内入户的,不能同时随迁。
更多相关信息,请参考本地宝办事易频道文章:深圳市2012年度人才引进业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