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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计量标准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计量标准配备齐全、经计量检定合格;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即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和工作场所;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并持证上岗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新建计量标准需提交的材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原件1式2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复印件1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5、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7、 所申报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复印件1份); 8、至少两名本项目检定员的计量检定员证书(或校准资格证复印件1份); 9、计量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复印件1份);

(二)计量标准复查应提交的材料
1 、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原件1式2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1份);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 4、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变更申报表(原件1式2份); 5、至少2份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2份);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8、 计量标准器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 JJF1033-200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

申请表格:《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程序:

1、受理:申请单位向市质监局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6号)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合格的,窗口向申请单位签发受理凭证,并将受理材料转交计量处;申请材料不合格的,窗口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或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撤销申请的,要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2、现场考核:计量处收到受理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计量标准考评员名单,组成考评组;考评组应按《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考评组评审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但考核评审所需的时间要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考核评审不合格的,由申请单位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90天;整改完成后,申请单位应向计量处提交整改复查申请,计量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计量标准考评员进行整改复查。计量标准考评员确认已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考核。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注:新建标准的考核应按《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中 "计量标准考核评审表"的要求进行。标准复查可以采取函审的方式,也可采取现场考核方式,函审仅审查所申报的材料,现场考核按《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的要求进行)
3、决定(发证):考核合格的,市局计量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发证。

收费:

每项计量标准收取费用 2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技监局法发 [1991]3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