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件
深圳户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属人员,可申领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可申领定期补助金: (一)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 (二)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
3.三属提供烈士证明书或军人因公牺牲、病故的证明书及证明材料;在乡老复员军人提供复员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4.优抚关系迁入登记的提供迁出地民政部门的关系转移介绍信。
申请受理机关 户籍所在社区工作站 决定机关户 籍所在区民政部门
程 序
1.申请人将材料报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报街道办,逐级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2.区民政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批准享受待遇,由户籍地民政部门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给抚恤补助及享受有关待遇,同时将有关材料报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核查并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办事易温馨提示:深圳各区社区工作站联系方式 深圳各区社保局联系方式 <<<
时 限
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局审批工作。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
收 费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