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疗项目类医疗费用
(一)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时,其购买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
(二)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人工器官安装和置换的费用;
(三)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骨髓移植以外的器官和组织移植费用。器官和组织移植时供体的所有检查和治疗费;
(四)近视和斜视矫形术费用;
(五)戒烟、戒毒的费用;
(六)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住院精神病人除外)、平衡医学疗法、营养疗法和各种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费用;
(七)人工肝治疗;
(八)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如LAKE细胞治疗等),体液免疫治疗、基因治疗。
二、其他医疗费用
(一)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变性手术的诊疗项目费用;
(二)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以及未婚患者的流产、引产、保胎、宫外孕、分娩等费用;
(三)住院期间使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和自费材料的费用;以及挂名住院、冒名住院、不符合入院标准等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经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鉴定后确定应当出院的,从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或患者住院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而不记账,然后拿费用单据要求报销的费用;
(五)因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乱纪等行为引起的一切费用;
(六)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七)由于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
(八)由上述第(五)、(六)、(七)项原因引起的一切后续治疗费用;
(九)不符合市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用;
(十)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十一)未经广东省或深圳市卫生厅(局)、物价厅(局)、财政厅(局)正式批准的诊疗项目费用;
(十二)未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或已申报但未得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使用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及医院自制药品的费用;
(十三)职工社会保险证生效之前或遗失但未挂失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十四)国家、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不列入报销范围的其他费用。
注:凡有上标※的项目指已纳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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