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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非在园在校的少年儿童办理参加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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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7 14: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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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条件

  未入学入园或在市外定居,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少年儿童

二、申请材料

  1.《深圳市少年儿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

  2.少儿的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原件;

  3.监护人的户口本原件,如监护人是军人的,验军人的军官证且受理复印件及驻深部队证明;

  4.验证明少儿与监护人之间关系的有效证件;

  5.参保人或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原件且提供复印件;

  6.验深圳市公安局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照相点的数码照相回执且提供复印件,并在回执上注明姓名与身份证号。

  7.新生儿还需提供出生证明及母亲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注:以上参保材料如是社区受理并初审后递交到社保机构的,可提供以上材料的复印件。

三、申请受理机关

  户籍所在辖区社保机构征收窗口

四、办事流程

  (1)参保人向居住地社区、街道提交申报材料,由社区、街道受理申报材料并初审后报社保机构;

  (2)参保人向居住地的社保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由社保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即进入审核程序。

办事易频道温馨提示

办理时限:

(1)新生儿入户日起1个月内申报的: 缴费从出生月份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含19日)以前申报的,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后申报的,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的次月。

(2)新生儿入户日起1个月后申报的: 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含19日)以前申报的,缴费从申报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后申报的,缴费从申报月的次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的次月。

(3)不在园不在校首次参保的深户少儿: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含19日)以前申报的,缴费从申报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后申报的,缴费从申报月的次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的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