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1、有企业名称、明确的经营范围;
2、有合法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居住用途内;
3、注册资金或资金数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4、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不应有含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机构和人员。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2、新设立印刷企业应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3、企业章程(原件一份);
4、填写《申请表》(原件一份);
5、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制式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6、设备清单及购置计划(原件一份);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资信证明)(核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8、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六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表格:《印刷经营企业申报审批表》
程序:
1、主管科室现场勘察核实,并提出许可意见;
2、报分管副局长、局长许可;
3、办文窗口打证、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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