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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注销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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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3 17: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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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根据《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
1、成立登记: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均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1)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2)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天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申请材料:

1、成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包括:办学许可证(《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3)场所使用权证明,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6)章程草案,包括下列事项: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3)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变更后的业务范围;
(5)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6)变更后的验资报告;;
(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8)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3、注销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申请书应载明注销的理由并附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登记事项的正式文件;(原件1份)
(3)清算组织提出的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民办学校印章及财务凭证上交业务主管单位销毁);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6)注销登记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1份);
(7)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8)银行帐户撤销通知书。

申请表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程序:

1、申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资格审查 获得业务主管单位的:
(1)批准成立文件;
(2)拟定名称意见。
2、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1)提交有关材料(变更登记的材料另按说明):
①登记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成立文件;
③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验资报告;
⑤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⑥章程草案。
(2)领取登记表格;
(3)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交表(一式3份),领取登记受理回执;
(4)登记机关审查核准 。
①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②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时限:60天。
(5)领取证书 根据登记管理机关的通知领取登记证书;
3、注销登记程序:
①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②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并在深圳市民政局网站或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收费: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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