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办理流程
注销税务登记适用的情况
A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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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办理,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将进行税务清缴处理。
B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需提交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B 、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C、表格《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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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下载链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也可到深圳地方税务局各办税大厅的综合服务窗口领取。
注销税务登记办理流程
对于国地税共管户,纳税人一般须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再到地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A 、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到主管区局申请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
业务受理部门:主管区局(税务所)办税大厅的综合服务窗口,详见:深圳地方税务局(分局)地址、电话
B 、纳税人办理完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后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前往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C 、税务人员录入注销税务登记受理信息,收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并为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