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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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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3 16: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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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
2、前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4、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

申请材料:

1、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及材料:
(1)填写完整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并签字盖单位公章(注:表格可到税务机关领取或从互联网上下载,单位、个体、临时、特殊纳税人应选用不同的《税务登记表》);
(2)填写完整的《房地产基础信息登记表》和《单位车辆、船舶情况登记表》(纳税人无自有房产、租赁房产及自有车船的也需填写空白的房产登记表和车船登记表,并在表格空白处申明“无”);
(3)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批文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卡)原件(个体工商户除外);
(7)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如房产证)和房地产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原件、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如:
①纳税人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如需确认企业所得税是否地税征收还须提供总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纳税人自有房屋、土地、车船的,还应如实填写房屋基础信息表、车辆信息登记表、船舶信息登记表各一份,并提供相关的产权证、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等复印件。
③由外地迁入深圳的企业需要提供迁出地税务机关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或清税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④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后超过30日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提供发证机关开出的“工本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如属违法处罚的提供2份复印件)。
⑤因合并、分立、改制而新设的企业应提供合并、分立、改制的有关文件资料原件、复印件);
⑥外来企事业单位在本区从事不动产销售、房屋租赁或其他经营活动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2、变更名称应提交的材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注:表格可到税务机关领取或从互联网上下载),如实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签字即可);
(2)原税务登记证件的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4)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
(5)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场所房产权属证明文件(如房产证)和房地产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原件、复印件;
(6)非独立核算认定证明原件、复印件;
(7)新的公司章程或补充章程复印件;
(8)新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外资企业还需要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后超过30日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提供发证机关开出的“工本费收据”或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如属违法处罚的提供2份复印件)。

申请表格:

《税务登记表(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个体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临时税务)》、《税务登记表(特殊纳税人)》
《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恢复税务登记申请表》

程序:

一、成立程序目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设立税务登记采取全城通办模式,纳税人可携带上述资料到全市各区局的办税大厅登记窗口办理。
二、变更登记履行的程序:
变更项目:
1.纳税人名称改变:
附送资料: 变更名称应提交的材料(1)、(2)、(3)项;
基本程序 : 先到区局发票科清理发票,再到区局登记窗口办理变更。
2.注册类型改变:
附送资料: 变更名称应提交的材料(1)、(2)、(3)、(7)项;基本程序: 直接到区局登记窗口办理。但是外资企业变成内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应先到区局发票科清理发票、征收科清缴税款,并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再到区局登记窗口办理。
3.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改变:
附送资料: 变更名称应提交的材料(1)、(2)、(3)项;
基本程序: 经营范围增加的到区局登记窗口直接办理;经营范围改变或减少的应先到区局发票科、征收科清理发票、税款,分别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交纳税人到区局登记窗口办理。
4.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跨区迁移:
附送资料: 变更名称应提交的材料(1)、(2)、(3)、(5)项;
基本程序: 先到区局发票科、征收科清理发票、税款,并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再到区局登记窗口办理。
5.核算方式改变 :
附送资料: 变更名称应提交的材料(1)、(2)、(3)、(6)项;
基本程序: 先到主管地税局(所)核准其核算方式,再到区局登记窗办理。
6.电话号码改变:
基本程序: 可在区局登记窗口直接办理。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改变:
附送资料: 变更名称应提交的材料(1)、(2)、(3)、(4)项;
基本程序: 直接到区局登记窗口办理。
8.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在本区内迁移:
附送资料: 变更名称应提交的材料(1)、(2)、(3)、(5)项;
基本程序: 直接到区局登记窗口办理。
9.经营期限、营业执照号码改变:
附送资料: 变更名称应提交的材料(1)、(2)、(3)项;
基本程序: 直接到区局登记窗口办理。
10.注册资本改变:
附送资料: 变更名称应提交的材料(1)、(2)、(3)、(7)、(8)项;
基本程序: 直接到区局登记窗口办理。
11股东、股权改变 :
附送资料: 变更名称应提交的材料(1)、(2)、(3)、(7)项;
基本程序: 直接到区局登记窗口办理。
12.其他需变更的事项:
附送资料: 变更名称应提交的材料(1)、(2)、(3)项;
基本程序: 直接到区局登记窗口办理。

收费:5元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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