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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方税务局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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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0 16:03:22
【我要纠错】

尊敬的纳税人:
1、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2011年7月1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及委托代征单位开始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申报缴纳事宜。
2、我局建筑业自开票系统已经上线使用,经我局认定取得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建筑企业可领购并自行开具建筑业发票。
3、按照市政府对全市电子政务系统实现统一认证的要求和部署,我局网上报税系统增加了第三方CA证书登录方式。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是否使用第三方CA证书。如果纳税人不选择使用第三方CA证书,我局仍提供免费的地税数字证书。
4、由于网报系统故障,原申报期限是2011年7月10日的纳税人,现将申报期限延至2011年7月12日,即在12日之后申报才会产生逾期处罚与收取滞纳金。为此带来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以上内容详情可登录我局网站公告栏查询。
咨询电话:12366或联系各主管区局咨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