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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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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2 16: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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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24日公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如何界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作出详细规定。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业内人士表示,该文件标志著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审批程序将更加严格,以此起到真正促进科技创新的作用,而不仅仅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普遍措施。

  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最重要的优惠措施之一,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且设立在海南、厦门、深圳、珠海、汕头五个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因此如何界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成为关注焦点。

  该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设定了一般要求、必须满足的客观数量条件和偏向主观考察的条件。

  一般要求方面,要求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一年以上并进行持续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要拥有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以及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内。

  必须满足的客观数量条件也被称为门槛条件,企业必须在近三年对其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方式包括自主研发、受让、并购、受赠和五年以上独占许可。

  此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研发费用占销售总额比例也有规定,分别是销售额5000万不低于6%、5000万到2亿不低于4%和2亿人民币以上不低于3%。

  主观性的条件包括研究开放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以及销售和总资产成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