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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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房的基本条件,其法律依据是《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的条款规定。如欲了解更多,请参阅办事易频道文章:《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