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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办理招工时,属于农业户口的,可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户籍类别的限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三)、(四)、(十三)、(十四)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条件中两个工种模块均为高级合格证书的人员;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八)、(十)项条件的人员;

  (五)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条件中紧缺急需工种的人员。

  第十二条第(二)、(三)、(四)、(十三)、(十四)

  (二)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三)参加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考务并监管的国家或广东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考,获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四)持有非我市颁发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且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十三)在本市区级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并同意竞赛方案且按方案规定可享受招调员工优惠政策的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十四)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