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10、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12、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2、10项中规定的材料。第1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11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申请流程:
1.书写申请材料 —— 2.提交公司所在省通信管理局审批 —— 3.审批通过领取证书
审核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单位必须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ICP经营许可证(互联网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向ICP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ICP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ICP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ICP申请者发出受理ICP经营许可证申请通知书。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场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