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残对象:(新评、补评、调整残疾等级)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辞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上述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公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一) 个人书面申请
(二) 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三) 申请新办评残等级的,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六)其他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个人档案材料等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初审;
(三)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通知申请人到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四)区民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写出综合报告,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查。
(五)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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