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深户,社保在深圳交,长期在北京生活,经常看病,请问如何可以报销医药费?门诊如何报销?
本地宝答复:
第一,北京发生的医药费能否报销?----可以,但要备案,办相关手续。
第二,如何报销?----都是自己先付现金,再凭单据报销,有些情况是要到深圳社保局报销,有些情况可以在北京看病的医院报销。门诊费用也可以报销,但看门诊的费用,社保局审核报销时是从你的个人账户扣减。
具体回答在下面,比较长,请仔细看一看:
第一,你是深户,医保应该是综合医保,长期在北京居住,你要在北京选定三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向深圳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备案以后,你在北京的急诊住院费用可以报销,由深圳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深圳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
看门诊的费用,报销时是从个人账户扣减。
如果不向深圳社保局备案,没有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就自行转诊,报销的比例就要降低20-40个百分点。
具体规定,请参考《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网址:/show63173_4.html
相关的部分摘录如下:
第六十条[长期在外地人员的就医原则] 长期派驻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同)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应当在工作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退休后长期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应当在长期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第六十一条[长期在外地人员的医疗费用处理] 参保人在国内异地急诊住院、本办法第六十条所规定人员在备案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 参保人在国内异地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时应从其个人账户扣减。 参保人在国内异地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及市级医院偿付标准予以报销。 参保人因工出差、探亲,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期间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本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及市级医院偿付标准予以报销。 第六十二条[自行转诊的费用扣减] 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到本市定点的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申请报销,但报销比例按本办法规定降低20个百分点;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到国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申请报销,但报销比例按本办法规定降低40个百分点; |
二、报销办法:
都是自己先付现金,再凭单据报销。有些情况是要到深圳社保局报销;有些情况可以在看病的医院报销。
详细规定,请看《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网址:/show63173_6.html,
相关部分摘录如下:
第七十八条[到市社保机构报销的范围] 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先行支付现金,其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一)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国内其他城市急诊或经核准转诊到国内其他城市发生的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及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进行目录内诊疗项目发生的的费用; (六)在国内其他城市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第八十条[到就医的医疗机构报销的范围] 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或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先行支付现金,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就医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一)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等原因不能记账的; (二)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处方药; 第八十一条[报销时限及所需资料] 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起12个月内提交以下资料办理报销手续: 转出医院转诊证明、盖有就诊医院印章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始收费收据、用人单位证明和社会保障卡等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