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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罗湖区中小学入学申请关于住房材料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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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4 15: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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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住房材料的说明:

  1、上述所称购房户,是指其房产能提供市国土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证(红、绿本)或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并附缴款发票、按揭合同)的家庭;经政府房改部门办理房改手续的住房、特区原居民手续齐全(属于原住居民祖屋的,由辖区居委会开具相应证明)的自有住房可归入此类。

  2、居住在军产房、集资房、自建房,能证明房产确属适龄儿童父母(或监护人)所有并居住的,按其它形式的自有住房处理。①属于军产房的,提供住房军产证或军产房所属部门开具的证明(附缴款收据),及辖区居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②属于集资房的,应出具购房收据或合同,并由辖区居委会出具住房证明材料和提供实际居住证明;③属于自建房的,应提供辖区街道办开具的不属于“查违拆违”对象的证明材料和提供实际居住证明。

  3、住房属单位职工(集体)宿舍的,所住职工(集体)宿舍应属合法住房且取得房产证。由适龄儿童父母所在工作单位及辖区居委会出具住房证明材料,并提供实际居住证明。按租房处理。

  4、作为自有住房申请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应持有50%以上产权。

  5、2009年4月10日前未入伙的住房,其购房合同不能作为学位申请依据,申请者应先在现住址地段申请,住址变动后再申请转学插班;8月31日前能入伙的,由学校决定是否暂予登记,不保证提供学位。

  6、学位紧张学校对租房户可增加地段内租房居住一年以上的要求作为正式受理申请条件(租赁居住起点时间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备案时间为准,计算居住时间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4月10日),对符合其它条件但地段内居住时间不足的只暂予登记,不保证提供学位。

  7、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同时交验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开具的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发票(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原则上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应跨越2009年8月31日。在同一套出租房内有多户居住者,公办学校只接受一户的报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