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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常见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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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5 16: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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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几类社会保险争议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意见》规定以下三类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争议;(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争议。

  ■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吗?

  《意见》规定,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劳动者该告谁?

  《意见》规定,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如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劳动仲裁委逾期未作出裁决,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限最长将不超过六十日。《意见》规定,当事人以劳动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以受理,但鉴定、延误送达、移送管辖、案件排期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等为中止事由,不计入仲裁案件审理期限。

  ■劳动者申请支付令需要符合哪些规定?有哪些利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欠付劳动报酬等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意见》指出:申请支付令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即首先双方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其次支付令能够送达给用人单位。

  如用人单位在收到法院的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则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必再经审理程序,可以节省时间、费用。但如用人单位在限期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自行失效,劳动者只能另行申请仲裁。

  ■ 哪些劳动争议实行 一裁终局?

  按《意见》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解释,以下两类争议实行一裁终局:(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

  劳动仲裁委对这两类争议作出终局裁决后,如劳动者不服的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不服则不得再向基层法院起诉。这对少数想拖延时间的单位极为不利。

  举例来说,如果在广州工作的某劳动者同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5000元、工伤医疗费6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三项仲裁请求,则根据《意见》的规定,以广州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860元作为计算基数,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上限为10320元。其中加班费5000元、工伤医疗费6000元的仲裁请求属于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范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不属于终局裁决的范围。

  ■对于劳动仲裁委作出的终局裁决,如出现劳动者向基层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如何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仲裁委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劳动者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意见》理顺了两种诉讼程序,防止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

  同时对实质相同的一个案件进行审理。《意见》规定,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对用人单位可能出现转移财产、负责人逃匿等情形的,《意见》有什么处理措施?

  《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仲裁委的《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规定的,法院在48小时内应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用人单位财产等强制措施。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可提供保证人担保。这样将劳动仲裁与法院诉前财产保全衔接起来,以避免劳动者“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待遇的,哪些情形将得不到支持?

  《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请求单位承担其工伤待遇,却不能提供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将得不到劳动仲裁委、法院的支持,除非单位认可该工伤或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与伤亡人员就赔偿问题发生的争议。

  ■ 2008年5月1日前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在5月1日后受理的,适用何种仲裁申请时效?

  《意见》规定,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权的规定仍适用《劳动法》。这是为了避免出现新法实施前已超过仲裁时效的案件在新法实施后又重新获得时效,体现了诉讼的公平原则。

  举例来说,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于2007年12月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到2008年7月1日才因经济补偿问题申请劳动仲裁,则适用《劳动法》60天的仲裁申请时效,而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年的仲裁申请时效。

  ■《意见》对涉及退休人员、外国人、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等特殊主体的用工关系作了哪些特别规定?

  《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区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外国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及其常驻代表机构,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单位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有效吗?

  《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法院裁判的依据。

  ■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意见》规定,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允许无过错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用人单位变更投资人,劳动者能否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意见》对竞业限制作了哪些规定?

  《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劳动仲裁委可以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怎样确定?

  《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