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内下列企业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调手续:
A.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
B.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C.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D.生产基地在特区外,但生活基地在特区内的市属大型企业。
特区内上列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到所在地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招调手续。
宝安区、龙岗区内企业依照《实施办法》招调员工的,到所在地的区劳动部门办理招调员工的有关事宜。光明新区内企业依照《实施办法》招调员工的,到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办公室办理招调员工的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