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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深圳招调工:配偶随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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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0 16: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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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策性夫妻分居拟招调人员,优先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一)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三)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人员的配偶;

  (四)本市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人员的配偶;

  (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配偶;

  (六)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者的配偶;

  (七)本人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核准下达计划指标条件之一的人员;

  (八)其他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分居人员,进行统一计分排序,按计分高低下达计划指标。

  相关问答:

  问:夫妻双方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招调员工手续吗?

  答:夫妻双方均符合技术技能人才引进条件的,可以同时通过所在的已立户用人单位办理招调员工手续。

  问:夫妻双方在同一年办理招调,如一方先调入,另一方是按单招单调方式还是按夫妻分居方式申报?

  答:以先调入一方的《招用员工通知》(《员工调动通知》)是否下达为标准进行申报。《招用员工通知》(《员工调动通知》)已经下达的,按夫妻分居方式申报;反之,则按单招单调方式申报。

  问:拟招调人员的配偶为港澳台人士或外籍人士,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该类拟招调人员报送材料时只需提供证明配偶属港澳台人士或外籍人士的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问:今年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中标识出了一些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对这些人才有何优惠政策?

  答:

  以招工方式办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属已婚的,其配偶年龄可相应放宽):

  (一)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属于紧缺急需的高级工,其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二)属于紧缺急需的技师、高级技师,其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以调工方式办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属已婚的,其配偶年龄可相应放宽):

  (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三)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8周岁;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五)获得我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六)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问:宝安、龙岗户籍居民如何办理入户特区手续?

  答:在年度计划指标范围内,对于在宝安、龙岗两区常住5年以上、在特区内有自有房产,并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可办理调入手续。如拟招调人员配偶属于宝安、龙岗户籍,其本人要求调入特区的,仍以单招单调的方式办理。

  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者的配偶”,是否指配偶必须与投资者在同一家立户企业工作?

  答:配偶可以不与投资者在同一家立户企业工作。

  问:拟招调人员的配偶已过35周岁,其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积年限可否抵扣?

  答:可以。